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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林州市万氏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2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林州市万氏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林州市万氏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鸿,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万氏眼镜店,经营场所:林州市龙山路一家人小区一层A6号。

经营者:万娜萍。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万氏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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