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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分公智司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8民初48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分公智司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分公智司芒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48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分公智司芒百货店。

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远角二街43号。

经营者:王大深。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分公智司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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