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32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省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省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悦翔超市,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经营者:翁运强,男,1984年9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航,商丘市梁园区清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悦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悦翔超市在诉讼中已及时履行赔偿款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