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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梅备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梅备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梅备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13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梅备备,女,汉族,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系孝昌县备备母婴店个体工商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备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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