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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承德名都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彬凯服装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8知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承德名都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彬凯服装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承德名都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彬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知民初3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名都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媛源,女,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彬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村实验小学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赵旭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男,满族,1994年1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林,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承德名都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彬凯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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