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欣子,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珠港综合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XXX号底层。
经营者:陈米富,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石桥头镇沙角村XXX号。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珠港综合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执行依据为(2019)沪0110民初10499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针对其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社保。
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目前无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前述执行情况,其不表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文洁审判员 陈乃徐审判员 徐竹林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