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领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罗晓鹏,主任。
委托代理人:邱江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淮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夏绍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领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德淮半导体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德淮半导体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德淮半导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668.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旻若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