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4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仟乐购便利店,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仟乐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