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104号之一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杰,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奇,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以其与被告李杰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