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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阿信恒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阿信恒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29-13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阿信恒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阿信恒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阿信恒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珠海阿信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9-133号原告: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旁。

法定代表人:陈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翠儿,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豪,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阿信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10758。

法定代表人:郭世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阿信恒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第B9卡。

法定代表人:郭世海,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贤,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阿信恒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阿信恒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共五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五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五案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每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4600元,减半收取每案2300元,均由原告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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