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832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钱氏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鲁东果品批发市场潍坊钱氏果业v> 被告:潍城区果品杜氏果业商行,住所地潍,住所地潍坊豪润果蔬市场**商铺**v>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钱氏果品有限公司、潍城区果品杜氏果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