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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德州金华茶城安溪凤山茶业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402民初1708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德州金华茶城安溪凤山茶业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德州金华茶城安溪凤山茶业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708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1。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金华茶城安溪凤山茶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0MA3H39K573。

经营者:陈朝水,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亮,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德州金华茶城安溪凤山茶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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