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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洪雅县悦美美妆店、四川羽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4民初6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洪雅县悦美美妆店、四川羽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洪雅县悦美美妆店;四川羽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6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悦美美妆店,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中正街28号。

经营者:罗勇。

被告:四川羽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3栋2单元7楼9号。

经营者:管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洪雅县悦美美妆店、四川羽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第2、3项诉讼请求,请求赔偿数额由起诉时的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后原告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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