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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饶良镇靳大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109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饶良镇靳大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饶良镇靳大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10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豪,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饶良镇靳大刚手机专营店,经营场所河南省社旗县饶良镇建设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7MA43JPUD6X。

经营者:靳大刚。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饶良镇靳大刚手机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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