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49号 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216号晋安花园。
法定代表人:谢培坤,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酷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伦城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与建湘路交汇处天伦国际。
法定代表人:康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公司”)与被告岳阳酷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伦城店(以下简称“酷奇公司天伦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中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放映并从其点播设备中删除《一百天一千年》等82部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经本院审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酷奇公司天伦城店于2018年11月19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于2020年3月2日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
由于被告酷奇公司天伦城店已于2020年3月2日办理了注销登记,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其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故被告酷奇公司天伦城店已无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