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909号 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普通合伙),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蓝天商业城1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瑞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999号新国际商务中心D幢3801。
法定代表人:朱晓华。
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以下简称佳香基西餐厅)与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道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