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6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杨韶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梁,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寒西矿东巷28号楼11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浩永,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临县三交镇杜家圪垛村564号。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6月9日,原告马慧军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书中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并于次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