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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执112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帽山居委会井东8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翠霞。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第7751911号、第176090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销毁库存,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6月22日,本案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泉州市帅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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