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7802号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九老区数码路273,206号,207号,208号,209号(九老洞,ACETwinTower2期)。
法定代表人:JoHyun-Ho。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琼珠,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琼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