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29号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高田区7排一号卓宏翔商务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闫小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助理。
被告:深圳市凯思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亚洲工业园十五栋四楼1号。
法定代表人:蒙汉民,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思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245738.X、名称:一种多功能手机音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