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621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赢顺五金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商业城1号地块21号楼112、126号。
经营者:吴新芝。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赢顺五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