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002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医康视觉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00号5幢1楼。
法定代表人:刘寒梅。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医康视觉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