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430刑初41号 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绍清,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绍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泽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绍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建议后分别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7年底,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股东王绍清从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郭某经营的喷涂烤花厂定制酒瓶,王绍清要求该喷涂烤花厂制作了一款咖啡色和一款红色的酒瓶,用于罐装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5、10、15三种白酒。
2017年3月份至8月份,王绍清先后四次将生态原浆5、10、15系列白酒销售给叶某1经营的彭泽县××商贸行,其中销售生态原浆5(6瓶装)850件、(4瓶装)300件;
生态原浆10(6瓶装)650件、(4瓶装)500件;
生态原浆15(6瓶装)300件、生态原浆15(4瓶装)100件,销售价值总计人民币28.18万元。
经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10白酒黑棕色酒瓶标志和黑棕色酒瓶的瓶帽标志分别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7417421号、第17416919号立体注册商标相近似;
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5和生态原浆15白酒红色酒瓶标志、红色酒瓶的瓶帽标志分别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7417510号、第17417014号立体注册商标相近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绍清未经许可,在自己公司生产的白酒酒瓶上使用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立体商标,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28.1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绍清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向彭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供述了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认定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绍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彭泽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彭泽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发货清单,中国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人奚某、叶某1、叶某2、郭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绍清的供述与辩解,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京洲科技司鉴中心【2018】知鉴字第011号、第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资格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调整书等证据。
被告人王绍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确认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系于1999年8月23日注册成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父亲即被告人王绍清系该公司股东且系负责生产的实际经营人。
2015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王绍清从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郭某经营的喷涂烤花厂定制酒瓶,王绍清要求该喷涂烤花厂制作了一款咖啡色(黑棕色)和一款红色的酒瓶,用于罐装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5、10、15三种白酒。
2017年3月份至同年8月份,王绍清先后四次将上述生态原浆5、10、15系列白酒销售给叶某1经营的彭泽县××商贸行,其中销售生态原浆5(6瓶装)850件、(4瓶装)300件;
生态原浆10(6瓶装)650件、(4瓶装)500件;
生态原浆15(6瓶装)300件、生态原浆15(4瓶装)100件,根据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向叶某1提供的相关销售清单显示的单价计算,上述生态原浆5、10、15白酒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28.18万元。
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受彭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鉴定意见: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10白酒使用的黑棕色酒瓶标志、黑棕色酒瓶的瓶帽标志分别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7417421号、第17416919号立体注册商标相近似;
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5和生态原浆15白酒使用的红色酒瓶标志、红色酒瓶的瓶帽标志分别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7417510号、第17417014号立体注册商标相近似。
彭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3日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5白酒的红色酒瓶、生态原浆10白酒的黑棕色酒瓶、生态原浆15白酒的红色酒瓶的图片与第17417014、17417510、17416919、17417421号注册商标图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进行鉴定,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鉴定意见: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5白酒的红色酒瓶、生态原浆10白酒的黑棕色酒瓶、生态原浆15白酒的红色酒瓶与第17417014、17417510、17416919、17417421号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类的同一种商品“白酒”上,虽然在细节上略有不同,但它们的立体形状、结构和颜色的搭配基本相同,在隔离状态下对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相关公众在视觉上差别较小,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所述,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5白酒的红色酒瓶、生态原浆15白酒的红色酒瓶与第17417014、17417510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生态原浆10白酒的黑棕色酒瓶与第17416919、17417421号注册商标相近似。
另查明,2018年3月20日,彭泽县公安局民警在叶某1经营的彭泽县××商贸行内,发现并扣押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态原浆5白酒(6瓶装)427件、生态原浆5白酒(4瓶装)143件、生态原浆10白酒(6瓶装)61件、生态原浆10白酒(4瓶装)364件、生态原浆15白酒(4瓶装)17件。
根据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向叶某1提供的相关销售清单显示的单价计算,上述被扣押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91323元。
还查明,2018年3月19日,彭泽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接到彭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称:2017年12月29日彭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叶某1经营的彭泽县××商贸行内查获一批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态原浆白酒,其外包装盒与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的颜色较为相似,特别是酒瓶、酒盖颜色、形状、酒瓶字体颜色、主体特征等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立体商标相似。
彭泽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19日决定对该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被告人王绍清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向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罪行,2018年8月29日,彭泽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民警传唤王绍清到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区分局古井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日其赶到古井派出所接受彭泽县公安局民警讯问调查。
2018年9月19日,彭泽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民警传唤王绍清到彭泽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同日王绍清被刑事拘留。
又查明,被告人王绍清当庭供述其涉案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二万元,并于2020年6月12日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彭泽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彭泽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发货清单,中国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人奚某、叶某1、叶某2、郭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绍清的供述与辩解,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京洲科技司鉴中心【2018】知鉴字第011号、第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资格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调整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绍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自己公司生产的白酒酒瓶上使用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立体商标,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8.1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绍清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向彭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供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愿意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绍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绍清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三、扣押的涉案白酒(安徽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6瓶装生态原浆5白酒427件、4瓶装生态原浆5白酒143件、6瓶装生态原浆10白酒61件、4瓶装生态原浆10白酒364件、4瓶装生态原浆15白酒17件)予以没收,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