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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与朱文武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20-1059 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059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与朱文武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20-1059 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山东巨迈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朱文武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59号之一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翁良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巨迈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总经理。

被告:朱文武。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增信,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巨迈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朱文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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