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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雨兵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商行、叶雨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执112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雨兵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商行、叶雨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雨兵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商行、叶雨兵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1执1127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雨兵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商行、叶雨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聊城市东昌府区雨兵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商行、叶雨兵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雨兵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商行向本院交纳15897元,扣除执行费136元缴国库,余款15761元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20)鲁01执1127号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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