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85号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8-19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摩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邱宅村梅园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戴世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摩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