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18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泉庄小家电商行,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二层F14号。
经营者:张洪敏。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泉庄小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