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63号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深玩至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3号重庆物联网创新创业基地6幢第2层04区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PDMEX5。
法定代表人:谷云松,执行董事。
原告钱菁诉被告重庆深玩至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钱菁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