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114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润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祥,经理。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润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