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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北塘冯玉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2626号
案件名称2626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北塘冯玉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锡山区东北塘冯玉明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626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0331G,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北塘冯玉明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NKM391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东政路12号。

经营者:冯玉明。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东北塘冯玉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联华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此款已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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