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360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桂月路306号厂房2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45753J。
法定代表人:田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博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库坑陂老老村151号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5G49M。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诗颖,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华博精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荔横村樑头围7号A栋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F3H576。
法定代表人:刘天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友,男,1988年6月7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上关乡上关村4组,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06074775,系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华博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博精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8****.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扣除应缴部分,剩余69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