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1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州市刘超小吃店,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星云北路146号。
经营者:周国栋。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州市刘超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