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09号原告:郭伟伟,男,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帝旺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里浦路5号C栋A单元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王超,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南郑县。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深圳帝旺思科技有限公司、王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482796.3、名称:可调节眼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伟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伟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