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56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杰,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向阳,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彦星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北城世纪城冠徽苑S2幢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1MA2RQEHG44。
经营者:何春梅,女,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彦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成玮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