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19号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文武彩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湖头村环镇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潘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武彩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