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4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1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CXHK0P。
经营者:招日富,住广东省廉江市营仔镇人民路2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黄晨一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