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15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凡素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圣地雅阁商业街101门面房。
经营者:曾凡素。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凡素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以被告合肥瑶海区凡素烟酒超市与其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王韩利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