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59号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3239(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市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南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
被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山西路363号联邦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