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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知民初59号
案件名称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59号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3239(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市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南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

被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山西路363号联邦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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