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825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淑珍,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