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12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宏鼎盛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2号增3号。
经营者:肖光启。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宏鼎盛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