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21执334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杉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干杉社区高岭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8700179X4。
负责人黄其,行长。
被执行人孔福清,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何更纯,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孔福清之妻。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杉支行与被执行人孔福清、何更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8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孔福清、何更纯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杉支行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6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孔福清、何更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杉支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6月5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孔福清、何更纯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孔福清、何更纯应支付本金39849.4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04.8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1、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日还款5000元,余欠本息于2021年春节前归还付款。
2、执行费归被执行人承担。
2020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杉支行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334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