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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金溪县宝岛眼镜店一中新校区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0民初9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金溪县宝岛眼镜店一中新校区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金溪县宝岛眼镜店一中新校区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9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溪县宝岛眼镜店一中新校区分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秀谷镇青云西路,经营者:唐国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0K。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溪县宝岛眼镜店一中新校区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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