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9知民初7号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下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
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张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