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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9知民初7号
案件名称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9知民初7号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下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

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张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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