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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分公司、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10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分公司、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分公司;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10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分公司,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葛镜路安置房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EBQBU76。

负责人:潘珍惠。

被告: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坪办事处国际汽车城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964510080。

法定代表人:张正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分公司、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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