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8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5层。
法定代理人:王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立成,北京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经典龙建材(北京)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30******,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
法定代表人:彭晓丽。
申请执行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经典龙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583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将被执行人经典龙建材(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丽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永科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典龙建材(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