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温泉如海商场,住所地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新兴街。
经营者:潘珍淼。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温泉如海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2执137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即墨市温泉如海经营者潘珍淼向我院账户缴纳案款7652元。
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60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