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佳任福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二层。
法定代表人:唐某1。
被告:新干县子豪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东源箱包基地第七栋。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佳任福百货有限公司、新干县子豪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