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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广州佳任福百货有限公司、新干县子豪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72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广州佳任福百货有限公司、新干县子豪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广州佳任福百货有限公司;新干县子豪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佳任福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二层。

法定代表人:唐某1。

被告:新干县子豪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东源箱包基地第七栋。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佳任福百货有限公司、新干县子豪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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