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30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一号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世纪卓瑞手机配件批发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振华数码城2A016-2A017。
经营者:许泽顺,男,1992年5月9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深圳市福田区世纪卓瑞手机配件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005187.3、名称: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