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4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甸县兴达南方化妆洗涤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鹤乡路西一段路南。
经营者:邹立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林甸县兴达南方化妆洗涤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