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峡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小箐村第八村民组(原小箐村十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涂合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远而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小箐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涂鑫,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峡凌酒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小箐村十三公里。
经营者:涂龙建,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贵州峡凌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远而亲酒业有限公司、贵阳峡凌酒厂为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23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18日,上诉人贵州峡凌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远而亲酒业有限公司、贵阳峡凌酒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贵州峡凌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远而亲酒业有限公司、贵阳峡凌酒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峡凌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远而亲酒业有限公司、贵阳峡凌酒厂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23065号民事判决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贵州峡凌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远而亲酒业有限公司、贵阳峡凌酒厂共同负担。
上诉人贵州峡凌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远而亲酒业有限公司、贵阳峡凌酒厂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